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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银川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验核工作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手册》验核工作,并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项目手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经营过程的重要资料,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手册》所记录的内容及报验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核准意见书)后,登录银川市房产管理局网站《项目手册》专栏()下载《项目手册》。按照填写说明,如实、准确记录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 《项目手册》一式两份,正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作为项目开发经营活动的依据,副本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持有,作为项目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项目手册》的各次验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根据建设项目每季度的实际发生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及主要事项记入《项目手册》,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验核,审验合格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加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章”。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项目规模等内容,应及时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在《项目手册》中如实记载。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被收回或因其他原因项目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办理《项目手册》注销手续,并交回《项目手册》正本。 第八条 《项目手册》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本企业所有未完成三次验核的《项目手册》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审,年审意见作为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九条 《项目手册》严格实行定期报送验核管理制度。
第一次验核:在开发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0日内,开发企业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计委立项批文(或项目核准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及《项目拆除验收证明》(无拆迁的项目除外)、《建筑节能认定意见书》和《物业前期介入证明》等资料办理。未经一次验核,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次验核:在开发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20日内,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拆迁安置证明》(无拆迁的项目除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清证明等资料办理。未经二次验核,不予办理初始登记。
第三次验核: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初始登记同时办理。开发企业持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设施验收资料)和《建筑节能认定书》办理。 其余视情况按要求报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手册》只限本项目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等。经验核的《项目手册》如有遗失,须登报申明作废后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其列为不良信息进行公示,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1、未如实填写或未按规定及时报验《项目手册》的; 2、未参加《项目手册》年审的; 3、伪造、出租、出借、擅自转让《项目手册》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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