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介绍办事指南政策法规
 公告通知 行业动态监督投诉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党工团专栏市场信息发布房地产市场整顿邮件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性政策法规>>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川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产管理、物业管理、房屋交易、经纪中介、房地产金融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是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和社团登记主管部门银川市民政局的领导,执行国家、区、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为提高我市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我市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传达市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规、意图,协助制定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管理标准。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建议、要求和对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第五条   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组织会员参加有关房地产业经济、技术政策研讨,进行技术和学术交流。

第六条   收集、分析国家和各市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印制行业刊物和有关资料,举办房地产展会。

第七条   开展行业调研,举办业务技术培训,为社会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

第八条   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常考评、资质审核、评优、评先、行业检查及等级评定工作;组织专家对房地产行业各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第九条   承办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市场交易、评估中介、房地产金融、房屋修建装饰等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对房地产行业有一定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支持本会工作,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入会须履行以下手续;

(四)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填写入会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取得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参加和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履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努力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料。

(五)依照章程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听劝告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银川市房地产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通过,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决议要有列会二分之一以上参加大会会员表决通过方有效。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会的理事由当选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确定的代表和个人担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任期四年,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理事会决议须有参加会议理事一半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为推动业务活动开展,协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分支机构,属非独立社团法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三)吸收新会员。

(四)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协会成员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捐赠和资助。

(三)协会经办的有关事业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开支包括活动、会议、差旅、资料及出版、内外交往、聘请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以及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经费由秘书处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因故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已经2007126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

 
     
   
下篇: 没有了 上篇: 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
 
 
主 办:银川市房产管理局 维 护: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银川市房产管理局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Copyright(C) 2002-2006 YCRE.GOV.CN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