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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规:补偿安置不到位一律不得动迁

     南昌市新规:补偿安置不到位一律不得动迁  
        南昌市政府近日出台方案规定,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补偿资金不到位的城市拆迁项目,一律不得动迁。滥用强制手段强行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将被从严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南昌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大批城镇房屋被拆迁,但是由于补偿安置不到位,居民利益被损害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为建立长效机制,南昌市政府酝酿出台了规范城镇房屋拆迁问题的方案,责成市建委、监察、房管局等单位开展专项治理。 
       方案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城镇房屋拆迁项目,拆迁方案在报政府部门审批前,必须组织居民代表进行听证,广泛征求拆迁居民的意见,对拆迁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把拆迁许可证发放关,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补偿安置不到位,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不按规定进行拆迁引发恶性事件,滥用强制手段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南昌市政府明确要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 新华网 2006.05.23 记者 李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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