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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

一、针对人民群众对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管制政府”理念向“服务政府”理念的转变,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行政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二、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四、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方法。
 五、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本机关(本单位)其它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联系电话。
 六、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一同解决。
 七、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承办部门。
 八、对于群众电话询问或反映情况,要向来电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认真听取来电的意见、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按程序和规定及时处理,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项,要告诉来电反映情况的渠道及有关科室的电话。
 九、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
 十、凡在接待中因态度恶劣引起纠纷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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